邻宅翻建高层房屋排水侵害相邻权益 宅院权利人疏于管理被判担责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村内东西相邻住户,东侧宅院原权利人早已将宅院出让,现由另一被告实际取得宅院权益并委托他人管理。后涉案宅院翻建二层楼房,因房屋紧邻原告老旧土坯房屋,楼顶向西排水长期冲刷原告房屋,致使原告屋顶受损、内墙墙皮脱落。此前相关人员维修房屋未能修复,双方纠纷未能化解。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整改排水设施、修缮房屋、修复门窗。法院审理认定原宅院出让人无需担责,判令现宅院权利人整改排水并酌情赔偿房屋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相邻权侵权纠纷,明确了宅院实际权利人的管理兜底责任,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价值。首先,不动产相邻各方负有合理利用不动产、避免损害相邻方权益的法定义务,新建、翻建房屋需规范设置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方房屋排水、造成侵害。
其次,宅院权利人委托他人管理、交由第三方建房使用,属于内部委托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相邻第三人,权利人仍需对宅院房屋产生的侵权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未实际建设、未实际使用为由免责。同时本案划分了侵权因果关系边界,房屋老旧、自然损耗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仅对排水侵权造成的直接合理损失担责,法院酌情认定赔偿金额,兼顾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