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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仅可分割被继承人遗留旧房 无权分割他人后续新建房屋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院为村集体宅基地,原权利人过世后留有部分老旧房屋,其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此前继承人已通过诉讼分割院内三间翻建旧房的相应产权份额,并达成居住调解协议。后续两名继承人再次起诉,主张分割宅院内其余23间房屋,认为该部分房屋建于老宅宅基地上,应属遗产范畴。经查,该23间房屋均由其他家庭成员在原权利人去世多年后独自出资新建,原告未出资、未参与建设,且此前生效判决仅确认三间旧房为遗产。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分割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了遗产继承的核心裁判规则,严格区分遗留旧房遗产与后人新建房屋的权属边界。遗产仅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他人出资、出力新建的房屋,不属于死者遗留财产,不能纳入遗产分割范围。即便新建房屋占用原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不能据此推定地上新建建筑物属于遗产。同时,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前诉判决已固定本案遗产范围,仅三间翻建旧房属于可分割遗产,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23间房屋为被继承人遗留财产,亦未参与新建房屋的投资建设,无权主张分割。本案有效规制了任意扩大遗产范围的诉求,维护了出资建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