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权属边界无法查清 相邻排除妨害及赔偿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东西相邻村民,双方宅基地毗邻。原告主张被告多年来恶意侵占其宅基地通行、排水通道,搭建建筑越界占用宅基地地面及空间,且厂房经营产生噪音污染,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发霉、地基渗水受损。原告据此诉请被告拆除违建、恢复宅基地原状、赔偿占用通道及房屋修复、维权律师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否认侵权事实,主张房屋破损系原告自建设计、老化等自身原因导致。法院经现场勘验及核查权属证件,认定双方宅基地边界无法明确界定,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农村邻里相邻权、宅基地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核心裁判要点为宅基地权属边界清晰是主张排除妨害、侵权赔偿的前置基础。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行政登记的确权边界为准,当权属证书、现场勘验数据与当事人主张无法对应,宅基地四至边界存在争议且无法司法直接认定时,民事法院无权直接界定土地权属,相关侵权、占地、恢复原状的诉求均缺乏事实基础,依法应予驳回。其次,民事侵权追责需满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本案中,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房屋破损、积水潮湿等问题与被告建筑、使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无有效证据证实被告存在持续性噪音侵权行为,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最后,本案明确邻里相邻关系应遵循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同时提示房屋出租使用方需规范经营,避免侵害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同类邻里纠纷处理提供参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