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未登记拆迁安置房赠与不发生物权变动 确权及补助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姐弟关系,双方因村内宅基地拆迁安置产生财产纠纷。拆迁过程中,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协议,原告主张其出让亲属拆迁利益,换取被告赠与一套拆迁安置一居室,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后续双方签署最终协议,明确款项结清、纠纷了结,同时约定个人周转补助归各自所有。后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撤销房屋赠与。因案涉安置房始终未实际交付、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配合交房过户,并返还对应时段的房屋周转补助费。
二、律师评议
本案为拆迁安置房赠与、物权确认纠纷典型案例,厘清了未交付、未登记不动产赠与的法律效力,裁判规则极具实务参考价值。首先,双方多轮签订的协议书、最终协议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中关于“周转补助归个人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分配对方周转补助无合同依据。
其次,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拆迁安置房属于不动产物权,在未实际交付、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下,赠与行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受赠人无法直接依据赠与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亦无权要求对方配合交房过户。同时普通不动产赠与在物权转移前,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最终依据协议约定及物权登记规则,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合法维护了当事人的物权权益与契约自由。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