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亲属宅基地房屋交易 协议依法认定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兄弟,均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集体股权资格。早年家庭老宅经村内分户审批,兄弟二人分别取得对应宅基地及房屋权属。双方在亲属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名下自建房屋及对应院落出让给原告,原告足额支付购房款项,被告完成房屋交付,协议早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经乡镇政府审批,自主拆除旧房翻建新房。双方就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效力产生争议,原告诉请确认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对交易事实及效力均予以认可。
二、律师评议
本案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村内成员内部流转合法有效的司法裁判标准。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属性,仅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对外交易无效。本案交易双方均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主体适格,交易行为符合宅基地管理制度。
案涉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且款项交付、房屋交付、长期占有、翻建改造等事实完整,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未损害集体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维护了农村不动产交易秩序与家庭财产交易的稳定性,对同类村内亲属宅基地交易纠纷具有明确参考意义。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