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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贴山建房留空隙渗水 相邻方负有容忍施工义务排除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东西相邻住户,双方先后翻建、加建房屋并签订邻里建房协议,约定互不干涉对方正常施工。因双方房屋底层紧贴无间隙,二层墙体之间留有宽窄不一的细小空隙,雨水易渗入墙体,导致原告房屋墙面受潮渗水、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为消除渗水隐患,计划在两山墙体空隙处实施封堵、防水及排水改造施工,被告以施工可能占用己方宅基地为由予以阻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得阻碍其正常防水施工。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相邻权合理容忍义务优于宅基地边界绝对排他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并非对毗邻空间享有绝对禁止权,为消除墙体渗水、排除安全隐患而实施的小幅、必要防水施工,属于合理修缮范畴。原告的施工行为目的正当、方式必要,不会实质性改变双方宅基地权属边界,仅临时、小幅利用毗邻空间,未对被告权益造成损害。法院据此明确,邻里之间需为对方合理修缮、排除妨害行为提供必要便利、承担适度容忍义务,不得以宅基地边界为由恶意阻拦合规施工,有效规范了相邻关系中的权利行使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