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赠扶养协议事实解除后 扶养人可主张返还合理赡养费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属关系,双方早年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生养死葬,被告过世后财产归原告所有,构成遗赠扶养关系。此后原告长期承担被告养老、就医、养老院托管等赡养支出。涉案宅院拆迁后,被告通过诉讼取得百余万元拆迁补偿权益,同时明确不再接受原告赡养、否定此前财产赠与约定,双方遗赠扶养协议事实解除。原告认为己方多年赡养付出应予弥补,诉请被告返还十七年赡养费用,法院结合举证情况酌情核算费用并作出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系遗赠扶养协议事实解除后的费用返还典型案例,明确了双向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双务合同,扶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遗赠人给付财产权益,双方权利义务相互绑定。本案中,被告通过生效判决取得完整拆迁财产权益,却单方终止扶养关系、拒绝接受赡养,致使原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据此支持扶养人合理费用返还诉求,同时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对无实质举证、自行估算的超额诉求不予采信,仅对就医、养老托管等真实、有据可查的合理支出予以认定,兼顾老人权益与扶养人付出,统一了此类案件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