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患病老人由他人代签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依遗嘱分割农村宅院及存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四姐妹,其母亲早年离世,父亲后续获批翻建农村宅院,建成南北两院共15间房屋。父亲晚年由两名原告贴身照料,两名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父亲因患病行动不便、无法自行签字,在两名见证人见证、全程录像情况下订立代书遗嘱,明确案涉宅院南北两院分别由两名原告继承。父亲去世后,双方就遗嘱效力、房屋权属及存款分割产生争议,被告主张老人患病行为能力欠缺、遗嘱代签无效、房屋系子女出资共建,诉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结合赡养付出、继承人自愿让渡份额等事实,依法分割房产与剩余存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重病老人代签代书遗嘱有效、赡养付出影响遗产分割比例的典型继承案例。法院明确核心裁判要点:立遗嘱人因疾病无法亲笔签字,在见证人见证、全程录像、充分宣读遗嘱内容且老人自愿按手印确认、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代签行为不导致遗嘱无效,有效破除了遗嘱必须本人签字才有效的认知误区。同时法院界定了农村宅院权属规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建房出资,也无法取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案涉宅院归立遗嘱老人个人所有。遗产分割层面,法院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原告予以多分,结合部分继承人自愿让渡继承份额的情形调整分割结果,兼顾遗嘱自由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客观无法签字、自愿捺印确认且意思真实的,不影响遗嘱效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