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多次纠纷引发排除妨害诉讼 法院依相邻权原则双向整改消除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相邻邻里,多年来因宅基地通行、设施搭建等问题反复诉讼、矛盾积怨较深。原告主张被告在公共过道安装带箭头标识铁板、监控摄像头,侵犯其心理权益与隐私,且私自搭建水泥构筑物、占道停放车辆阻碍通行,加装排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诉请被告拆除相关设施、清理占道车辆。被告当庭反诉,要求拆除原告安装的监控设备。法院现场勘查结合既往判决、邻里协议,认定双方均存在妨害对方权益行为,最终判决双方互相拆除侵权设施、禁止占道阻碍通行。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相邻关系双向约束原则,邻里纠纷不偏袒单方,过错双方均需整改。不动产相邻权利人负有互谅互让、便利对方生产生活的法定义务,一方安装带有不良寓意的标识、正对他人通行通道的摄像头,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侵犯邻里隐私与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拆除。同时法院明确,历史生效判决已处理过的构筑物,无新增实质性妨害的不再重复拆除,但占道停放车辆叠加原有设施造成通行受限,属于持续性妨害,必须禁止。此外,原告私自安装的监控同样对被告造成影响,故反诉请求依法支持,体现相邻关系公平对等、双向约束的裁判理念,杜绝邻里单方维权、双重标准的情形。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权属存在争议的,相关争议设施可暂不予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