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足且分家事实无法查实 房屋所有权确认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家属与被告为亲兄弟关系,双方就村内某宅院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原告方主张涉案宅院由原告配偶早年获批建设、后续夫妻及子女多次翻修修缮,一家人长期居住使用,且早年分家已确定宅院归属原告配偶,据此起诉要求确认院内房屋全部归原告方所有。被告辩称涉案宅院为家庭分户分配所得,权属归己方所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对房屋建造主体、分家内容陈述不一,原告仅提交模糊不清的分家单复印件,无有效佐证证据,无法证实完整权属归属,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实行严格举证规则,孤证、瑕疵证据无法作为确权依据。家庭成员之间宅基地、房屋权属争议,分家协议、建房审批手续、出资证明、长期居住凭证是核心确权证据。本案中原告用以证明分家事实的关键证据为模糊复印件,未被对方认可,亦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法院明确,家庭宅基地及房屋权属分割属于分家析产法律关系,在分家事实、权属份额存疑的情况下,不能简单通过所有权确认纠纷直接定分止争。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房屋完全由己方建设、权属无争议,依法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提示邻里、家庭权属纠纷中留存完整书面证据的重要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