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多主体家庭拆迁利益析产继承案 遗嘱效力与分家协议双重适用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一大家族成员,因两处村落宅院棚改拆迁利益分割、遗产继承产生多级纠纷。涉案两处宅院原为祖辈家庭共有财产,祖辈一方留有合法自书遗嘱,指定部分房产由幼子继承,另一方祖辈遗嘱被认定为伪造无效。幼子夫妇婚后翻建涉案宅院,两处宅院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对应多套安置房及大额补偿款项。幼子去世后,其配偶主张全部拆迁利益归己方所有,多名兄弟姐妹、亲属及前配偶均主张分割权益,各方争议较大,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为典型的大家族多主体拆迁利益析产、遗嘱继承、分家协议效力叠加复杂家事案件,裁判规则极具参考价值。首先,法院区分新旧权属证据,以村级宅基地档案作为核心确权依据,认定两处宅院为祖辈与幼子共有,同时确认合法自书遗嘱效力、否定伪造遗嘱效力,厘清遗产基础范围。其次,法院明确农村宅基地继承规则:已分户、另行取得宅基地或享受过拆迁安置利益的家庭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仅可对房屋残值价值主张法定继承。同时认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自愿签署的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优先适用于遗产分割。最后,精准拆分安置房权属、各类拆迁补助、逾期周转违约金等细分利益,兼顾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与家庭自治约定,平衡全体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合法有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适用转继承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合法有效的分家析产协议对全体签约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