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与韩某甲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甲与韩某甲均系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村民,两家南北相邻,赵某甲居北(宅院位于某街某号),韩某甲居南。韩某甲在赵某甲南墙外侧长期堆放木柴、砖瓦等杂物,堆砌砖墙,并在紧邻赵某甲南墙处种植10棵杨树。其中9棵杨树现已长至20余米高,树冠覆盖赵某甲屋顶及院内约4米范围,掉落大量枯枝落叶、杨絮及虫屎等,遮挡阳光,树根对墙体存在安全隐患。赵某甲年近八旬,配偶系聋哑人,清理工作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困扰。赵某甲经村委会、镇政府司法科多次协调无果,遂起诉要求韩某甲清除杂物、砍伐树木、拆除砖墙。韩某甲辩称上述行为均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赵某甲南墙侵占其宅基地。法院经现场勘验,确认妨害事实存在,判决支持赵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相邻一方以宅基地权属争议为由,在共用空间堆放杂物、种植树木及砌墙是否构成对相邻方的妨害。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韩某甲种植的杨树已对赵某甲房屋采光、安全和正常生活造成现实妨害,其亦当庭认可可予砍伐,法院支持该项请求于法有据。其次,韩某甲堆放的杂物及砌筑的砖墙,客观上阻碍了赵某甲对其南墙进行修缮和维护的通道,即便相关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相邻权利人亦应为对方通行等必要利用提供便利。再次,关于宅基地界限争议,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法院考量的是妨害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程度,并不涉及宅基地权属的确认,双方可就权属问题另行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本案提示,相邻一方不得以宅基地权属争议为由,在共用空间实施妨害相邻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种植高大树木应当注意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对他人造成妨害。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韩某甲的行为已对赵某甲正常行使不动产权利构成现实妨害,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相邻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宅基地权属争议不影响本案对相邻妨害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法院据此判决韩某甲清除杂物、砍伐树木、拆除砖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