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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甲与王某甲相邻关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仇某甲与王某甲系东西相邻邻居,仇某甲居东(宅院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前街南路11号),王某甲居西(宅院位于前街南路13号),双方均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仇某甲获批在自家宅院内拆除西厢房后新建南排正房,已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并在现场放线。王某甲以仇某甲建房会侵占其宅基地外围约26厘米的“滴水”为由,阻拦仇某甲施工。仇某甲起诉要求判令王某甲不得阻拦其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法院经现场勘验,仇某甲待建房屋西侧放线位置与王某甲现有房屋外墙之间距离在35厘米以上,已为两家房屋通风、排水留出适当空间,未侵犯王某甲宅基地使用权,判决王某甲不得阻拦仇某甲在放线位置以东范围施工。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自家院内建房时相邻方以“滴水”为由阻拦是否构成妨害。首先,仇某甲作为涉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权利,其建房已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建房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其次,相邻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方合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便利,王某甲以“滴水”占用为由阻拦施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仇某甲的施工范围已超出宅基地界限或侵犯其合法权益。再次,经法院现场勘验,仇某甲放线位置与王某甲现有房屋外墙距离在35厘米以上,已为两家的通风、排水预留了合理空间,足以保障王某甲的相邻权益。本案提示,相邻一方在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房的,另一方不得以滴水归属争议为由无理阻拦;双方对宅基地边界或滴水范围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自力方式妨害他人施工。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依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仇某甲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已预留合理的通风、排水空间,未侵害王某甲的相邻权益,王某甲应当为仇某甲合法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提供必要便利。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仇某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