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与杨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甲与杨某乙系亲兄弟。杨某甲于1994年取得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3号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约320㎡),杨某乙于2006年取得相邻4号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约377㎡)。2011年12月,双方签订《亲兄弟协议》,约定互换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经村委会备案确认。互换后,杨某乙在3号宅院内保留原有北正房五间及东耳房,并于2018年5月在该院内南侧新建楼房。2022年,杨某甲以杨某乙新建楼房超出3号宅基地范围、侵占其4号宅基地约12㎡为由,起诉要求拆除超占部分、返还宅基地并赔偿占用费96000元(按每月1200元自2018年5月起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互换宅基地时3号宅院内北正房及东耳房即已存在,杨某甲主张杨某乙扩建东耳房但未能举证;2018年建房时杨某甲未提出异议,且2022年另案勘验笔录显示两户之间存在约1.1米间距,不足以认定侵占事实,判决驳回杨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兄弟间宅基地互换后因新建房屋边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新建房屋是否侵占原告宅基地。首先,双方于2011年签订《亲兄弟协议》互换宅基地使用权并已实际履行多年,该协议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双方应受其约束。互换后,杨某乙取得3号宅院的合法使用权,在该院内建房属于行使正当权利。其次,杨某甲主张杨某乙在3号宅院内新建房屋超出宅基地范围并侵占其4号宅基地,但其未能提供专业测绘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侵占事实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另案勘验笔录显示两户房屋之间存在约1.1米间距,与侵占主张明显不符。再次,2018年建房时杨某甲作为相邻方未提出异议,直至数年后才提起诉讼,亦不符合常理。本案提示,宅基地互换后应及时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与实际占有不一致引发纠纷;主张相邻方侵占宅基地的,应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肉眼估算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杨某甲主张杨某乙侵占其宅基地,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占事实的具体位置、面积及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双方宅基地边界争议可另行通过行政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