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徐某甲相邻关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何某系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某号宅基地使用权人,徐某甲系相邻某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两家东西相邻,何某居西,徐某甲居东。何某宅院内北正房建于2008年,东厢房及南侧棚子建于2019年。徐某甲于2024年翻建北正房,翻建过程中将原有西院墙拆除,并在院内修建东西向矮墙。何某主张徐某甲在翻建时将其东厢房后原有保护设施铲除、垫高院落导致东厢房墙体被掩埋、地基长期浸水,造成地面瓷砖翘起、墙面发霉等损坏,要求徐某甲停止妨碍其修建散水(东厢房及南侧棚子后,规格约40公分)、腾退占用宅基地并拆除两户北侧之间的“卡子墙”、赔偿东厢房损失16800元。徐某甲辩称何某修建散水的范围已超出其宅基地边界、侵占了徐某甲的宅基地使用权,卡子墙系为封闭院落所建、拆除后将影响宅院安全性,房屋损坏与徐某甲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坚持打散水而不同意恢复水泥硬化,且要求以宅基地界限为标准,已超出保护房屋安全目的,实质为确认宅基地界限,不予支持;宅基地使用权界限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房屋损坏与徐某甲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判决驳回何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相邻一方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修建散水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何某主张修建散水系保护房屋安全的正当需求,但其自认此前仅有水泥硬化而非散水,且徐某甲已在其院落相应位置做了水泥硬化,并承诺将在院落北侧全部做水泥硬化,足以起到保护房屋排水安全的作用。何某坚持打散水而拒绝恢复水泥硬化,实质上系以散水修建为名行确认宅基地边界之实,超出了相邻权保护的必要限度。其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边界争议,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再次,关于房屋损坏赔偿,何某未能举证证明损坏结果与徐某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提示,相邻一方行使权利应以必要为限,不得将相邻权纠纷转化为宅基地权属争议;因相邻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就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依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何某修建散水的诉求超出保护房屋安全的必要限度,实质涉及宅基地界限确认,不予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因因果关系不能证明,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