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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与刘某乙等相邻关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许某甲于1995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南北长10.3米、东西宽7.9米。刘某乙系许某甲东侧邻居,其父刘某丙在该院南墙处原有大门门垛,该门垛在许某甲取得土地证前即已存在。2013年,刘某乙经批准翻建北房五间和南房五间,南房建成后原大门门垛保留。20232月,许某甲经批准翻建房屋,在其西厢房东侧开两处房门并修建台阶(位于其宅基地范围内)。刘某乙之子刘某丁认为台阶侵占公共通道并妨碍通行,于20235月强行将台阶拆除。许某甲房屋建成后发现下水管堵塞破损,经查看监控视频,刘某丙曾于20235月持棍状物戳击地面。许某甲遂起诉,要求拆除门垛、赔偿台阶损失约5500元、下水管修理费约4500元及房租损失约4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门垛建于许某甲取得土地证之前,系历史遗留问题,不予支持拆除;台阶系刘某丁强行拆除,应赔偿损失;下水管损坏与刘某丙行为存在关联,酌定赔偿;房租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涉及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理及损害赔偿问题。首先,关于门垛是否应予拆除,该门垛虽位于许某甲土地证载明的宅基地范围内,但建成于许某甲取得土地证之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许某甲在取得土地证后多年未提出异议,现要求拆除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符合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处理原则。其次,关于台阶损失,刘某丁认为台阶妨害通行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自行拆除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台阶损失300元,虽低于原告主张,但在原告未提供充分修理费用证据的情况下,酌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再次,关于下水管损坏,监控视频显示刘某丙有戳击地面行为,结合下水管随后破损的事实,虽不能认定故意损坏,但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某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酌定700元,处理合理。本案提示,相邻纠纷中应优先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自行拆除对方设施的行为构成侵权;历史遗留的建筑物若长期存在且未提出异议,事后主张拆除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二百三十八条(侵权损害赔偿)、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侵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据此对拆除台阶、赔偿损失予以支持,对拆除门垛及房租损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