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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季某甲相邻关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甲系北京市顺义区某村1号宅基地使用权人,季某甲系相邻2号宅基地使用权人。两家南北相邻,之间有一条宽约80厘米的散水通道。2021年,双方先后翻建房屋。2022年,季某甲在其北墙外(即散水通道西口)安装了一扇铁质护网门,该门由两扇铁网组成,正常成年人难以通过,导致刘某甲无法进入通道内清理垃圾和检查排水。刘某甲另主张季某甲将靠近其房屋一侧的散水垫高,导致雨水流向刘某甲房屋墙根,要求拆除多余部分。季某甲辩称安装护网系为防止外人破坏排水设施和盗窃,护网未占用刘某甲空间,散水高度系其自有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甲安装的护网门实质上妨碍了刘某甲进入散水通道的合理需求,应予以拆除;关于散水垫高问题,因证据不足且不影响正常排水,不予支持;双方宅基地界限争议属行政处理范畴,本案不予审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相邻一方在共有通道上安装防护设施是否构成对相邻权的妨害。首先,根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两家各享有40厘米散水,合计约80厘米的散水通道,刘某甲基于修缮房屋、疏通排水等合理需求,有权进入该通道,季某甲安装的固定式护网门实际上导致刘某甲无法正常进入,构成对其相邻权的妨害,应予拆除。其次,季某甲主张的防盗安全需求虽属合理,但不应以妨害相邻方正常进入为前提,其可采取不影响他人通行的替代措施。再次,关于散水垫高问题,季某甲提交的证据显示雨水可通过通道正常排出,刘某甲未能证明其房屋因此受到损害,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后,双方关于宅基地界限的争议,依法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提示,相邻一方在共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时,必须确保不损害相邻方的通行和排水等合法权益;安全防护需求与相邻权保护应取得平衡,不得以牺牲对方权利为代价。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界限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一方设置障碍妨害相邻方正常通行的,应予以排除;未能证明相邻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相应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