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因病无法亲笔签字 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丧偶后独自抚养四名女儿,晚年获批翻建村内宅基地院落,建成南北两院共计15间房屋,房屋建造于配偶去世后,属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晚年身患疾病,行动及书写能力受限,生前长期由两名女儿照料起居。其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下订立代书遗嘱,明确将南北两院房屋分别由两名赡养自己的女儿继承。被继承人离世后,其余两名子女以遗嘱无本人签字、老人患病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房屋系子女出资共建为由,主张遗嘱无效并要求法定继承,双方引发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合理包容重病老人遗嘱形式瑕疵。代书遗嘱效力核心审查标准为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见证程序合法。本案被继承人虽因疾病无法亲笔签字,但全程神志清醒、意思表达清晰,由见证人代为签字、本人按手印确认,搭配完整录像、见证笔录及证人证言,足以佐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愿,形式瑕疵不影响遗嘱整体效力。同时法院明确,非本村集体成员无法依据建房出资取得农村房屋权属,案涉房屋归属被继承人个人遗产。此外法院结合子女赡养付出、自愿让渡份额等事实,合理分配存款遗产,兼顾了遗嘱继承优先原则与公平原则,保障了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因客观障碍无法签名、可举证意思表示真实的,不否定遗嘱效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