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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据不足且分家事实无法查实 房屋所有权确认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为亲兄弟亲属关系,因村内某宅院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原告方主张涉案宅院房屋由其夫妻早年修建、后续持续修缮并长期居住使用,且家庭早年已完成分家,涉案宅院分配给己方亲属,据此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全部归原告方所有。被告方抗辩涉案宅院系家庭老宅基地分户所得,房屋权属应归己方所有。双方对房屋建造主体、分家内容、居住沿革陈述不一,原告仅提交模糊不清的分家单复印件,无有效原始凭证佐证权属归属,举证存在明显瑕疵。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后果。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需结合建房事实、分家协议、长期居住使用情况、宅基地审批档案等完整证据链综合判定。本案原告主张独享房屋所有权,但未能提交清晰、有效的分家原始凭证,亦无充分证据证实院内全部房屋均由其修建。同时家庭宅基地分户、分家归属属于家庭成员内部析产范畴,在分家事实存疑、权属来源不清的情况下,无法直接通过所有权确认案由确权。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举证不足,无法证实其权属主张,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明确了农村房屋确权案件的严格举证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