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同村集体成员间宅基地房屋买卖 不因一户一宅及未审批事由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解决子女居住需求,原告与二被告早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固定价款受让两处本村宅基地宅院,全款支付购房款后实际收房并取得对应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告后续出资翻建房屋,交由子女长期居住使用,并订立分家析产协议明确房屋权属。后续开展宅基地确权工作时,二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手续,以案涉交易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协议内容不完善、未经行政审批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房屋流转的有效性认定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属性,法律仅禁止向集体外人员转让,对同村村民之间的自愿交易并无禁止性规定。案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价款结清、房屋实际交付并长期占有使用,不存在欺诈、胁迫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被告提出的一户一宅、未经行政审批、合同内容简略等抗辩事由,并非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民事合同效力判断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为核心,村内宅基地房屋内部流转无需行政审批生效,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有效维护了农村房屋交易的稳定性与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法律并未禁止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合法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流转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