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置农村宅基地房屋 买卖合同依法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系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合法权利人。早年原告在村委会见证下,与外村人员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固定价款转让涉案宅院房屋,双方完成房款交付、房屋及宅基地证件交接。后购房人意外离世,其家属承继参与诉讼。原告以案涉交易违反宅基地流转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方抗辩合同真实有效,主张原告违背诚信原则,后自愿撤回损失评估及反诉请求,双方均撤回房屋返还相关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身份依附性,禁止向本集体外人员流转。宅基地是保障本村村民基本居住权益的专属福利,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外流转交易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案涉合同虽为双方自愿签署、交易已实际履行,但因购房主体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欠缺交易合法基础,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双方主动撤回房屋返还、损失赔偿等诉求,属于自主处分诉讼权利,法院予以准许,仅就合同效力作出司法认定。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