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养关系成立 非农户口养子女可继承养父母农村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自幼被无子女的亲属夫妇收养,形成合法收养关系,长期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照料二老起居。养父母先后离世,未留有遗嘱,遗留村内宅院一处。早年宅基地确权时,因原告为非农业户口,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被登记在本村未成年亲属名下。多年来原告持续管理、修缮房屋,并自行出资新建部分房屋。原、被告曾书面确认宅基地登记有误、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被告以原告户口性质、兼具亲生父母继承权、超最长保护期等理由抗辩,原告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两大核心裁判规则,一是合法养子女与养父母成立拟制血亲,享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不因同时对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分得亲生父母遗产而丧失养父母遗产继承权。二是农村房屋权属认定不以宅基地登记名义人为唯一依据,需结合建房贡献、长期管理使用、历史沿革及家庭事实综合判定。同时法院明确,非农户口不影响房屋继承权利,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房屋可合法占有使用对应宅基地。被告抗辩的登记有效、时效经过、共同建房等理由,均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否定原告基于收养继承及自建行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影响养子女依法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继承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