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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宅基地挖沟存积水隐患 未造成实际损害亦需排除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南北相邻宅基地邻居,原告宅院居南、被告宅院居北,双方多年因建房、采光等相邻问题多次产生纠纷。被告拆除自家南侧房屋后,在紧邻原告房屋北侧散水处开挖东西走向浅沟用于菜地排水。原告主张该水沟排水不畅,雨季积水易渗透浸泡房屋地基,存在墙体开裂、房屋沉降等安全隐患,多次经村委会协调要求被告填平水沟、消除隐患,被告以系自有宅基地合法施工为由拒绝整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填平水沟、消除妨害,并出具书面保证书杜绝后续骚扰妨害行为。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明确相邻妨害防免规则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动产相邻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需恪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行使自身权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被告虽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施工,但开挖水沟紧邻原告房屋地基,客观存在积水浸泡、地基受损的现实风险,属于可预判的相邻安全妨害,原告依法享有相邻防险权,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同时,书面保证义务无明确法律依据,民事责任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实际整改措施为核心,法院据此驳回该项诉求,精准划定相邻权保护边界,既保障房屋居住安全,也避免过度苛责相邻方义务,统一了同类相邻隐患纠纷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