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重建散水超出历史宽度 相邻关系项下予以切除并赔偿财产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南北相邻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被告翻建房屋后于后期重新浇筑房屋北侧散水,新做散水局部宽度超出历史原有范围。原告认为散水侵入己方宅基地范围,要求被告切除超出部分。另外,双方因排水孔封堵产生矛盾,被告将原告院墙顶部墙檐砸坏,原告起诉要求切除超宽散水、赔偿院墙损失。法院经现场勘验,结合历史遗留散水痕迹、视频照片等证据,在不直接认定宅基地权属边界的前提下,按照相邻关系规则处理本案纠纷。
二、律师评议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区分宅基地权属确认与相邻关系纠纷的不同处理路径。法院不通过民事判决直接划定宅基地四至边界,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交由行政机关处理,但可基于相邻关系,结合历史现状、现场勘验对散水等构筑物的合理范围作出民事处理。行为人损坏他人不动产,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在无直接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结合损毁情况、市场行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不动产权利人修建散水、滴水等附属设施,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现状,不得随意拓宽,避免对相邻一方的使用权益造成妨害。即便处于己方宅基地一侧,构筑物建设也需要兼顾邻方利益,恪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基本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