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拆迁利益分割单无对外约束力 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不予确认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基地及房屋为早年拆迁安置所得,登记户主为家中长辈,多名家庭成员为在册户籍及历史安置人口。长辈配偶去世后,涉案宅院纳入环境整治腾退范围。该长辈与两名子女自行签署《分割单》,对宅院拆迁面积、房屋重置补偿等利益进行内部分配,并向腾退单位申请排除其余家庭成员的安置资格,随后各方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利益。被排除安置的家庭成员及亲属,以签约各方恶意串通、侵害自身继承及拆迁安置权益为由,诉请确认涉案《分割单》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厘清了家庭内部分割文件的效力边界与恶意串通的法定认定标准。首先,案涉《分割单》仅为家庭成员内部协商分配方案,本质是向腾退单位提交的内部说明,不具备对外对抗效力,无法直接处分、剥夺他人法定继承权利。其次,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签约各方存在通谋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最后,法院明确权利救济路径,即便原告主张的继承权益属实,其权益受损并非《分割单》直接导致,可通过单独提起继承纠纷、分割拆迁利益的方式另行维权,而非直接否定内部分割文件效力,有效区分了合同效力纠纷与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