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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无特殊情形不得分割夫妻拆迁利益 重复安置人员仅享有专属安置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婚后共同翻建涉案宅院房屋,继女随母改嫁落户该院落。案涉宅院后续纳入拆迁腾退范围,夫妻一方作为签约主体取得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在册安置人员包含夫妻二人、继女及男方女儿。母女二人起诉要求分割宅基地、房屋、附属物及各类奖励补助等拆迁利益。经查,继女此前已在配偶户籍地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男方另有两名女儿主张继承其生母遗留房屋对应的拆迁权益。法院审理后对双方拆迁利益分割诉求依法作出区分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有二,厘清了婚内财产分割与拆迁利益分配的双重司法规则。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属共同共有,**无隐藏、转移财产、重病无救治等法定特殊情形,不得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故本案中妻子的分割诉求依法予以驳回。其二,拆迁利益分割严格遵循权利匹配原则,房屋、宅基地相关补偿依附建设贡献与宅基地使用权,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未参与建房、未实际居住的继女,无权分割该部分款项。同时,周转费、工程配合奖专属安置人员,法院按安置人数酌情分配,既杜绝重复享受拆迁安置权益的情形,又依法保障被安置人员的专属合法利益,兼顾家庭财产公平与拆迁政策统一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