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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宅基地未析产 权利人直接起诉排除妨害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村民原告依法享有本村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因长期外出居住,其直系亲属二被告未经其告知,在案涉宅基地上新建、翻建多间房屋并长期居住使用。原告返回本村后,主张二被告强行占用宅基地、阻碍其修缮及建房,侵害自身宅基地使用权,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搬离院落、返还涉案宅基地。二被告抗辩建房经过原告家属同意,院内房屋均由其出资建造。法院查明双方为直系亲属,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未进行分家析产、权属未明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亲属共有宅基地及房屋未析产,不得直接主张排除妨害。排除妨害纠纷适用前提是权利人对涉案标的权属清晰、无争议。本案中原、被告系直系亲属,长期存在家庭共有、混同使用宅基地及房屋的情形,且案涉房屋由被告方出资翻建、新建,双方未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完成分家析产,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份额均处于不明状态。在家庭财产权属未厘清的前提下,原告径直主张被告搬离、返还宅基地,缺乏明确的权利基础。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请,明确了亲属间不动产纠纷的处理顺序,即先析产确权,再主张排除妨害等物权保护权利,统一了家事不动产纠纷的处理逻辑。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