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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确认地上房屋所有权 非集体成员无权分割宅基地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多年前协议离婚,备案离婚材料中明确约定案涉宅院房屋、院落的分割使用方案。多年后,双方就涉案房屋权属及院落使用权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宅院西侧三间房屋归其所有,并划分对应院落使用权。被告抗辩离婚协议非本人签署、原告诉请超最长诉讼时效,且原告户籍已迁出,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享有宅基地权益,同时主张房屋为婚前自建、原告无权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农村宅院离婚分割的双重裁判规则**,区分地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标准。第一,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可作为确认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依据,且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被告撤回笔迹鉴定、无相反证据推翻协议效力,其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第二,宅基地使用权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离婚后户籍已迁出,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依法不享有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无权主张院落分割。同时法院明确,被告后续对房屋的装修添附价值,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厘清了房屋权属、土地权益、添附价值的处理边界,统一了同类涉农离婚财产纠纷裁判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