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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院落租赁遇拆迁提前解约 剩余租金据实结算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签订为期20年的农村院落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预付前十年租金,同时明确拆迁改扩建、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分成比例。承租方承租后投入资金对院落及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后因政府高速路拆迁项目,案涉院落纳入腾退范围,出租人单方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双方因拆迁解约、剩余租金退还、装修漏评损失、延期交房违约金产生纠纷,承租方诉请退还剩余租金、赔偿评估损失,出租人反诉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中承租方撤回部分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明确**拆迁不可抗力引发租赁解约的配套处理规则**。首先,双方合意解除租赁合同,以出租人通知搬离时间作为合同法定解除节点,符合自愿解除的法律规定。其次,租金实行据实结算原则,承租方已预付长期租金,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租期对应的租金,出租人应予退还,同时承租方实际占用期间需正常支付占有使用费。最后,民事诉讼秉持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出租人主张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并未实际赔付、无实际损失产生,法院依法不予处理,告知其可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维权。同时区分合同解约责任与拆迁评估责任,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出租人恶意损害承租方权益的情况下,对承租方主张的漏评损失不予支持,厘清了农村房屋租赁拆迁纠纷的权责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