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为拆迁安置人口 依规享有安置房份额及对应拆迁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宅基地于2009年遇拆迁,依政策两名在册安置人口每人享有40平方米定向安置面积,未成年女儿与父亲被核定为安置对象。后续父亲认购88.66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同时取得多项拆迁补偿款项。多年后,未成年女儿成年起诉分家析产,主张分割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及全部对应拆迁补偿款。被告抗辩未成年人未建房、未出资,仅认可部分款项分割,双方就房屋份额、补偿款归属产生争议,引发诉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明确了未成年人拆迁安置权益的独立保护原则与贡献匹配分割标准。其一,拆迁安置面积系按人头政策专属核定,不以建房出资、实际居住为前提,未成年人作为合法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40平方米安置权益,可取得房屋按份共有份额。其二,地上物重置补偿、装修奖励等款项依附房屋建设贡献,拆迁时年幼的未成年人无实际贡献,无权分割该部分款项。其三,周转费、搬家补助费已实际消耗用于家庭搬迁居住,不再二次分割。同时房屋超出政策安置标准的面积,无出资证据的家庭成员不享有份额,法院结合政策权益与出资贡献精准划分份额,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庭财产公平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