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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不具备折价分割条件的共有物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农户父母去世后遗留三间老旧危房,五位姐妹经法院调解,每人各取得房屋五分之一按份共有份额。其中一名共有人户籍尚在本村,已取得建房审批,诉请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向其余四人支付折价款,完成分割以便拆除旧房翻建。其他共有人对房屋价值分歧巨大,各方均不申请司法评估鉴定。因房屋价值无法确定,不满足折价分割的基础条件,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释明共有状态下,未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翻建修缮房屋。

二、律师评议

本案体现农村遗产房屋共有物分割的实务难点。按份共有人虽依法享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但折价分割建立在房屋价值能够确定的基础之上。各方对房屋价值争议较大,又均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缺少裁判折价补偿的计算依据,故无法支持一方取得房屋、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的诉求。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仅能随房屋一并使用,不能单独进行分割。房屋处于按份共有时,翻建、重大修缮属于处分共有财产,必须达到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单个共有人不能单方拆除旧房进行建设。当事人可后续协商议价,或共同申请价值评估后,再另行起诉主张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