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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人购农村宅基地合同无效、利息与占有使用费抵销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于2016年签订农村宅院转让协议,卖方将村内两处宅院以总价100万元转让给买方,约定遇拆迁时买方享有对应补偿权益。买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年间分期支付购房款,经双方多次减免后实际支付88.1万元,房屋交付买方长期占有使用。使用期间,买方拆除院内部分低矮围墙。后双方因房屋权属及履约问题产生争议,买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全款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卖方提起反诉,要求返还房屋、支付多年占有使用费并赔偿墙体拆除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明确: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集体成员流转,外村人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适用双向返还原则,买方需返还涉案宅院及地上附属物,卖方需返还实际收取的购房款项,不得以合同标注总价作为返还依据。

本案极具代表性的裁判亮点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卖方长期占用买方购房资金产生利息收益,买方长期占用房屋产生使用收益,双方过错相当、损益对等,法院依法判令两项费用相互抵销,互不另行赔付。同时,买方拆除附属围墙造成财产损害,需据实承担小额赔偿责任,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该案清晰划定农村房屋买卖红线,明确非集体成员购房的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公平原则平衡双方过错与财产损益,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不得向非集体成员流转。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