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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危房各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且拒鉴定 不具备分割条件驳回诉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五姐妹通过法院调解,依法均等继承父母遗留的村内三间危房,各自享有五分之一房屋份额,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其中一名共有人户籍留存村内,符合建房审批条件,拟拆除危房翻建新房,遂起诉请求取得房屋整体所有权,并向其余四名共有人分别支付固定折价款。庭审中,各方对房屋整体价值、折价补偿标准分歧巨大,部分共有人持反对意见,且全员均不申请司法价值鉴定,无法确定合理分割价款。因分割方案无法统一,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分割基础,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按份共有人虽依法享有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但分割需以可确定的财产价值、可行的分割方案为前提;各方对房屋价值、折价标准无法达成一致,且拒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无裁判依据,应驳回分割诉求。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仅地上房屋可作为遗产分割,且宅基地使用权遵循房地一体、整体使用原则,不得随意拆分。同时,共有房屋的翻建、重大修缮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单方无权擅自施工。本案中,当事人仅份额明确,但价值无法固定、分割方案无法统一,缺乏裁判基础,强行分割会损害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法院据此维持房屋共有原状,既严格遵循共有物分割规则,也明确了共有不动产处置的表决要求,各方可后续协商一致或申请鉴定确定价值后,再另行主张分割权利。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五当事人依生效调解文书,均等享有案涉房屋份额,属于合法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原告虽享有法定分割请求权,但权利行使需满足客观分割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达成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法达成协议,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的,应折价或变价分割。本案各方价值争议大、无鉴定结论,折价分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进行重大修缮,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单方擅自翻建、改造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定表决条件,属于违规处置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不得单独分割、处置,宅基地使用权需随房屋整体使用,不得拆分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