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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形成相邻设施未造成实质妨害 排除妨害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东西相邻宅基地住户,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双方早年因建房、相邻通行及空间使用产生纠纷,此前已通过诉讼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明确了原告翻建房屋的边界及施工便利规则,固化双方相邻使用状态。现原告以被告修建的卡子墙、大门及门垛封闭空间、阻碍自家西墙查看与日常维修、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拆除相关设施。经查,涉案卡子墙系原告在司法执行环节自行修建,大门、门垛早已长期存在且形成稳定相邻状态,无充分证据证明对原告房屋维护造成实质妨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长期历史形成且经司法程序固化的相邻设施,在无实质妨害、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相邻方无权单方主张拆除;相邻权保护以存在实际妨碍为前提,不支持主观臆断的妨害诉求。不动产相邻关系需遵循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尊重长期形成的稳定使用格局。本案中,案涉卡子墙由原告自行修建,视为其认可该设施的存在及处置方案,事后反言主张拆除缺乏依据。被告大门、门垛存续多年,早已形成稳定通行与相邻状态,原告自有独立通行及入户渠道,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设施对房屋安全、日常维护构成实质性妨碍。同时,法院明确民事审判仅处理相邻权益纠纷,不确权宅基地边界,尊重行政机关专属职权,同时判令被告需为原告墙体查看、维护提供必要便利,平衡双方相邻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维护长期稳定的相邻使用秩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修缮房屋等必须利用其不动产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本案虽驳回拆除诉求,但明确被告负有提供便利的法定协助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实质妨害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权属、边界争议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民事判决不确认宅基地权属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