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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并存 家庭拆迁利益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早年离世,未订立遗嘱,遗留村内宅基地院落一处。该院落历经家庭分家、后期翻建、新建房屋,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附属财产。多年后案涉院落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取得千万余元拆迁补偿利益,由被继承人配偶全额领取。因家庭成员对拆迁利益分割产生争议,被继承人之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对应拆迁补偿款项。本案存在多层亲属继承关系,兼具代位继承、转继承情形,且被告当庭反复变更继承放弃主张,法院对分家析产与继承纠纷一并整体处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案件同时存在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法律关系,法院结合房屋建设、分家事实区分财产权属,对拆迁利益分项精准分割,秉持一揽子解决家事纠纷原则。首先,案涉老宅虽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需依据建房、分家实际事实区分婚前、婚后及个人财产,不可仅凭登记确权。拆迁补偿项目属性不同,对应分配主体不同,宅基地、安置、奖励类款项专属被安置人,房屋重置、装修补偿按房屋权属及继承份额分割。其次,本案厘清两类特殊继承规则: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适用代位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适用转继承。同时,当事人庭审中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撤回,最终以法定继承为准。法院兼顾物权贡献、身份属性、亲属权益,精准划分各方份额,既严格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又兼顾家事案件情理,彻底化解家庭财产争议。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无有效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各当事人均属于合法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依法适用代位继承规则分配对应遗产份额。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以此为基础,结合财产贡献细化各方继承比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案存在转继承情形,依法流转对应继承份额。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据此区分夫妻共有与个人遗产范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口头遗嘱、财产权属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