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完备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优先遗嘱继承排除法定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先后离世,遗留一处旧村改造置换所得的安置房产,未留有法定书面遗嘱外的其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育有多名子女,部分子女相继去世,产生代位继承情形。部分继承人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房产份额,提起分割诉讼。应诉子女提交代书遗嘱,载明案涉房产由其单独继承,并有多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签字佐证,且能证实其长期赡养照料被继承人。其余继承人主张遗嘱系受胁迫订立、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形式、实质要件均完备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遗产继承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依法排除法定继承分割规则。代书遗嘱的效力审查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规三大核心条件。本案中,案涉代书遗嘱由无利害关系人代书、见证,完整注明年月日,因被继承人不会写字,以捺印方式确认效力,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原告方主张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存在胁迫情形,但提交的病历仅能证实老人高龄患病,无法证明其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无法辨认自身行为,且无任何胁迫、欺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应诉子女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遗嘱内容契合客观事实。法院据此认定遗嘱有效,判令房产归遗嘱指定继承人所有,驳回其他继承人分割诉求,严格遵循遗嘱继承优先原则。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合法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完全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原告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主张不成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遗嘱见证人资格。本案见证人均符合法定见证条件,见证程序合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