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翻建老宅出资仅属帮扶 未共居不享有房屋权属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六兄妹为已故夫妻的法定继承人,二老生前留有农村宅基地院落及老宅房屋,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老宅后续因年久失修,由长期居住院内的一名子女与高龄母亲共同翻建为北房、东房。其余子女当时未在院内居住,仅出资帮扶。后续当地政府出资新建西房,归属另行审批。原告诉请分割全部院内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补偿其他继承人。法院认定新建西房不属于遗产,结合翻建贡献、居住事实,划分房屋居住使用份额,驳回原告超额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继承人对老宅翻建的出资行为,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权属,未实际共居、未主导翻建的子女出资,依法认定为亲属间无偿帮扶、赠与行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遗产范围仅限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后期政府出资新建、单独审批的房屋,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在继承案件中处理,当事人可另行维权。同时,农村宅基地房屋无完整产权登记的,法院仅处理居住使用权分割。对于翻建老宅贡献更大、长期实际居住管护的继承人,可酌情多分份额,其余法定继承人仅可继承均等份额。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补偿、权属变更诉求,不属于法定继承案件审理范围,法院不予一并处理。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中,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继承事实,适用当时法律,程序事项适用现行民法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