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见证程序瑕疵无效、未全体家庭成员签署分家协议不生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五名子女,先后离世,生前均未订立有效自书遗嘱。二人留有城镇住宅、农村宅基地院落及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子女曾与母亲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二老身故后财产由两名子女均分,但未征得其余兄弟姐妹同意、事后亦未追认。后续一方提交代书遗嘱欲单独多分财产,经查见证人未全程同时在场,程序严重瑕疵。各方就房产、车辆、翻建房屋使用权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析产继承。法院认定遗嘱、分家协议均无效,按法定继承结合出资、居住贡献依法分割财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代书遗嘱必须满足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同时在场、当场见证订立及签字全过程,程序瑕疵直接导致遗嘱整体无效;分家析产协议未经全部家庭成员签字追认,无法约束全体继承人,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依据。遗产继承无有效遗嘱、分家协议的,严格适用法定继承、份额均等原则。同时,老宅翻建、新建房屋虽由部分子女出资建设,但宅基地及原有老宅属于父母遗产范畴,新建房屋权益仍应纳入家庭遗产范围依法分割。法院可结合翻建出资、长期居住管护贡献,酌情调整房屋居住使用权分配。动产、不动产遗产可采取“一方取得所有权、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兼顾财产效用与各方权益平衡。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扶养义务、贡献较大的,可酌情多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程序要件缺一不可,瑕疵遗嘱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予以继承分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不宜实物分割的,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共有等方式处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