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赠与不可单方撤销 遗嘱与法定继承结合分割拆迁安置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兄弟,其父母早年签订分家单,对家中三处宅基地院落完成权属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后续两处院落相继拆迁,取得多套拆迁安置房、大额拆迁补偿款及安置认购面积。父母曾共同将一套安置房附条件赠与被告,后父亲以被告未尽赡养义务、非真实意愿为由单方撤销赠与,并订立遗嘱,指定自身全部财产由原告继承。父母相继离世后,兄弟二人就多套安置房权属、房屋租金收益、拆迁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身房产份额并返还对应财产收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需双方共同行使撤销权,单方撤销行为无效;合法有效的分家单、符合法定形式的打印遗嘱、法定继承规则可并行适用,区分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案涉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同签署的赠与协议真实合法,母亲离世后,父亲无权单方撤销共有房产的赠与约定。同时,父亲生前所立打印遗嘱形式完备、意思真实,对其个人遗产部分合法有效,应由原告遗嘱继承;母亲无遗嘱,其个人遗产份额由原、被告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法院结合拆迁安置政策、购房出资、分家事实,综合酌定多套房屋权属与份额,兼顾家庭财产分配约定与法定继承规则,裁判公平有据。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重大财产处分、赠与撤销需双方共同合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可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夫妻共同赠与行为需全体共有人共同行使撤销权,单方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合法有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