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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审批申请书构成合法补助合同 无履行期限债务不超诉讼时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民因村内旧村改造拆迁,丧失房屋出租收入,家庭生活困难,向辖区村委会提交困难补助申请。村委会审核后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同意向该村民发放五万元困难补助,用于配合拆迁工作、帮扶困难家庭。补助达成后多年未实际发放,村民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及负责拆迁的项目公司共同支付补助款项。二被告以申请无原件、未经完整审批流程、不属于法定补偿范围、已超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村民书面补助申请+村委会盖章审批,构成完整要约、承诺合同关系,属于合法有效的补助协议,村委会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补助申请书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同类案件村民集体证明,足以佐证事实真实性,法院可依法采信。拆迁项目公司并非案涉补助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同时,案涉补助款项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在债务人未明确拒绝履行的前提下,诉讼时效并未起算,被告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村委会以内部审批流程、政策范围、金额合理性为由拒付,不能对抗对外生效的书面合意,应承担合同履约责任。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内容具体确定、经相对方同意的合意,成立有效合同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无法补充确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给予的履行宽限期届满起算,未明确拒付的不产生时效经过效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结合高度盖然性证据可依法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