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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签订买卖与赠与双合同 通谋虚伪买卖行为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二人无子女,为解决养老问题,与同村村民同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书》,约定将自有农村宅院处置给对方。买卖合同约定八十万元购房款、交付过户等条款,赠与合同则约定受赠人需承担养老送终义务。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房屋也始终由老夫妻居住使用。后续双方因赡养事宜产生激烈矛盾,引发纠纷。老夫妻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份合同均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附赡养义务的赠与,买卖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表示,依法认定无效,驳回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当事人同日签订内容冲突的买卖、赠与双份合同,结合未支付购房款、未实际交房、以养老为核心目的履行模式,可认定买卖合同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依法无效;隐藏的真实赠与法律关系,无无效事由的,效力予以保留。亲属、同村村民之间房产处置,不能仅以书面合同名称定性,需结合真实合意、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判定。本案中,双方无真实房屋交易对价履行行为,签订买卖合同仅为形式兜底,真实合意是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原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但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违法违规等无效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受赠人是否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属于合同履行争议,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核心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对价,无对价履行事实则不成立真实买卖关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附义务赠与合法有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