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分配协议约定轮流赡养 父母单方主张保姆护理费未获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育有一子一女,早年子女分家居住,后因家庭矛盾,父母随女儿共同生活并由女儿照顾起居。父母与子女三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签订《家庭房产分配协议》,明确房产归子女分别所有,父母医药费由子女共同承担;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子女协商轮流照顾,确需雇佣保姆的,费用由照顾方承担。后续父母因儿子未支付住院费、门诊费及护理费等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月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儿子按协议分担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按月支付赡养费;但因父母未实际雇佣保姆,且协议约定优先轮流照顾,护理费请求未予支持。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可依家庭房产分配协议处理;但在协议明确约定优先轮流照顾的情况下,父母未实际产生保姆护理费用,也不同意由子女轮流照料的,其提前主张保姆护理费难以支持。家庭内部关于房产分配、赡养方式、费用承担的协议,如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儿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已发生的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门诊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应由儿子按约定比例承担。赡养费数额应结合父母基本生活需求、子女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对于未来护理需求,父母可先按照协议约定由子女轮流照顾;确需雇佣保姆时,再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避免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被提前强制判令给付。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家庭成员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签订的家庭房产分配及赡养协议,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不涉及孙辈赡养,但赡养义务履行仍应遵循家庭协议与法律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父母主张护理费的,应证明护理费用已实际发生或确有必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