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及拆迁安置房屋权属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3与王某1系夫妻,育有长子赵某1、次子赵某2。2006年1月,赵某3、王某1在见证人见证下主持分家,签订《分家单》,约定某街道4号宅院归赵某2所有,某街道11号宅院归赵某3、王某1所有,某街道27号宅院归赵某1所有。2011年12月,某街道4号院被拆迁,赵某3与拆迁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在册人口4人(赵某3、王某1、石某1、赵某2),拆迁补偿补助款总额3560000元,认购安置房三套(603房屋面积50.5平方米、501房屋面积82.69平方米、1703房屋面积121.89平方米)。某街道11号院另获安置301房屋一套,涉及案外人权益。石某1于2010年12月去世,其40平方米安置面积由赵某3继承,该部分属赵某3与王某1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6月,赵某3、王某1与赵某2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603房屋赠与赵某2。王某1于2024年1月去世。赵某3于2024年5月出具《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单方撤销对603房屋的赠与;2024年10月,赵某3订立打印《遗嘱》,将全部财产由赵某1继承,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并附视频录像。赵某3于2026年6月去世。赵某1起诉要求确认其在三套安置房中的份额并分割拆迁补偿款。赵某2主张603房屋已通过赠与协议归其所有,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及分家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分家单有效,某街道4号院拆迁利益归赵某2所有;603房屋的赠与协议系赵某3、王某1共同意思表示,赵某3单方撤销无效,603房屋归赵某2;赵某3的打印遗嘱有效,但仅能处分其个人财产;判决603房屋、1703房屋归赵某2所有,501房屋由赵某1享有75%份额、赵某2享有25%份额,赵某1支付赵某2购房款122824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分家协议的效力、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以及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首先,2006年《分家单》系赵某3、王某1与赵某1、赵某2在见证人见证下自愿签订,内容明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某街道4号院的拆迁利益应按分家约定归赵某2所有。其次,关于603房屋的赠与,2022年6月赵某3、王某1与赵某2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系夫妻共同处分行为,王某1去世后,赵某3单独撤销该赠与,因赠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且王某1生前未作出撤销意思表示,赵某3单方撤销行为无效,603房屋应归赵某2所有。再次,关于赵某3的打印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赵某32024年10月订立的打印遗嘱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并附视频录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有效,但遗嘱仅能处分赵某3的个人财产份额,不能处分王某1的遗产。王某1未留遗嘱,其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由赵某1、赵某2均分。一审对安置房的分配综合考虑了分家协议、赠与合同、遗嘱效力及各共有人的份额,认定清晰,处理合理。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案涉打印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应认定有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王某1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一审据此对各安置房按份额分割并判令折价补偿,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