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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分家赡养协议合法有效 单方擅自翻建共有宅院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五姐妹为已故兄长签订赡养及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五人共同赡养兄长,兄长离世后案涉宅院房屋由五姐妹平均分配。兄长去世后,户籍留存本村的一名姐妹,自行拆除院内自建房屋,拟大面积翻建新房,其余四姐妹以侵害共有权益为由阻拦施工。双方互为原被告,一方诉求分割共有房屋,另一方主张排除妨害、赔偿施工损失。法院合并审理后,依约实物分割房屋,驳回单方翻建维权及赔偿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家庭赡养财产协议优先适用、共有不动产重大修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户籍不影响继承共有权益。五姐妹签订的分家赡养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各方均需恪守履行。案涉宅院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五姐妹共同共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翻建、重建属于对共有不动产的重大处置行为,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单方无权擅自施工。同时法院明确裁判规则,即便部分继承人户籍迁出本村、非集体组织在册成员,依然可基于继承及合法家庭协议取得老宅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共有使用权,单方以户籍为由独占宅院、擅自翻建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阻拦侵权施工行为合法合理,相关损失自行承担。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单方擅自翻建共有宅院,属于违规处置共有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家庭分家赡养协议合法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兄长遗留的合法财产,户籍变动不影响法定继承权利。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裁判。当事人无有效证据佐证自身诉求的,需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