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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承租人欠费拒不出庭需全额清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房屋权利人与夫妻承租方达成口头房屋租赁约定,约定租期一年、固定年租金,双方形成事实租赁关系。承租方入住后仅支付部分租金,后续持续占用房屋却未按期结清剩余费用。经出租方多次催告,承租方出具书面欠条,明确尚欠房租金额。逾期后承租方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出租方遂诉至法院主张欠付租金。审理过程中,两名承租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口头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书面欠条可直接佐证欠费事实,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租赁合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合意、一方交付房屋、一方实际支付租金并占有使用,即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租赁关系。

承租方出具的欠条属于单方自认债务的有效凭证,完整印证了欠付租金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支撑出租方的诉讼主张。同时,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有效证据依法裁判,承租方需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法律后果,足额清偿拖欠租金。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口头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依约占有使用房屋,应当足额、按期支付租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租方拖欠租金构成违约,应履行清偿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提交欠条、权属证明等证据,已完成举证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