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处分协议部分无效案 宅基地权属约定无效、地上房屋归属约定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高龄原告与已故配偶婚后建有村内宅基地院落及北房六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二人育有多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早逝,留有代位继承人。全体家庭成员及代位继承人在村委会调委会见证下,共同签署房产情况说明,约定原告在世享有房屋及宅基地全部权益,身故后宅基地及房屋由全体子女、代位继承人均分。后家庭成员就房屋权属产生分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北房六间归其个人所有,各被告当庭作出不同答辩意见。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家庭内部财产协议适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规则,宅基地所有权处分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房屋权属、赡养、拆迁附属物分配等其余约定合法有效。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属村集体,个人无权处分、继承或约定分割,案涉协议中宅基地分配条款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案涉地上房屋系原告夫妻合法私有财产,各方约定原告生前享有完整权益,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据此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精准区分宅基地与地上房屋权属规则,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土地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