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效力甄别继承案 无证翻建房屋不予确权、居住诉求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宅基地院落登记在母亲名下,系父母婚后共有财产,父母先后离世,遗留一对子女。父母生前先后订立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姐弟二人各持遗嘱主张房屋权益。后续姐弟二人知情并同意拆除老宅,全额出资翻建为二层楼房,但翻建房屋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此后弟弟占有使用、出租房屋,姐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案涉宅院50%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法院依法审查多份遗嘱效力,并结合房屋建设合法性、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综合裁判。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多份有效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订立为准;未审批翻建的农村房屋无法确权,不能作为合法遗产分割。当事人提交的早期遗嘱存在页面缺签、见证不公、订立流程瑕疵等问题,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无效。后期法律服务所见证的代书遗嘱形式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双方均无村集体成员身份,房屋翻建无合法审批手续,新建房屋不具备合法财产属性,法院不予确权,最终驳回原告居住使用权诉求,坚守宅基地管理与遗产继承法定规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