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 合同确认无效但未核定损失暂不支持腾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亲属合法取得村内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亲属去世后,原告于2002年与非本村集体成员的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固定价格转让涉案宅院房屋,双方钱款、房屋交割完毕。被告购房后长期居住使用,且出资对房屋进行翻修、加盖及装修改造。交易完成二十余年后,原告以被告不具备宅基地受让资格、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被告抗辩原告违背诚信、恶意反悔,主张合同无效后需足额赔偿其改造及信赖利益损失。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农村宅基地房屋对非集体成员买卖绝对无效,但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腾退义务需与过错责任、损失赔偿配套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属性,非本村村民无权受让,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但原告卖房多年后因土地增值恶意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主要过错;被告明知身份不符仍交易,承担次要过错。因涉案房屋改造增值、信赖利益损失尚未评估核定,不具备腾退处置条件,法院秉持公平原则暂驳回腾退诉求,指引双方另行处理损失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