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利益分家析产案 依安置政策分房并结合法定继承分割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宅基地登记在已故户主名下,村内旧村改造时该宅院纳入拆迁范围,原告及三名被告均为合法被安置人口。本次拆迁共取得四套安置房屋与大额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为小产权性质,补偿款项统一发放至原告账户。家庭成员因拆迁安置房权属、剩余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拆迁利益,三名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对应安置房屋专属权益及相应货币补偿份额。法院结合当地拆迁安置政策、遗产继承规则,对房屋权益与补偿款项逐一划分处置。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拆迁安置房优先按照当地安置政策、被安置人口资格分配,拆迁货币补偿需区分专属补助与遗产份额,分层分步析产、继承处理。本案中各方对按政策分配安置房无争议,法院据此直接确认各家庭成员对应的房屋权益。同时区分各类拆迁补助属性,将专属家庭、经营、搬迁奖励归对应权利人享有;老宅对应的宅基地、房屋补偿含已故户主遗产份额,适用法定继承分割。法院扣除购房成本、已付款项后核算最终应付补偿款,对无证据佐证的租金抵扣、装修出资、消费支出主张不予采信,裁判兼顾政策规定、家庭贡献与继承规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