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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利益混同继承案 法院区分家庭共有与遗产份额、按赡养贡献裁量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无亲生子女,女方携四名子女再婚,四名继子女与二老形成扶养关系。二老先后离世,未订立遗嘱。其名下农村宅院后续遇拆迁,取得安置房认购面积、各类拆迁补偿奖励款、周转费等安置利益,同时遗留银行存款、股权及丧葬补助等财产。小儿子一家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儿媳辞职专职照料患病晚年老人,垫付大量医疗、养老、护工费用,尽主要赡养义务。各方因遗产及拆迁安置利益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依法裁判。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拆迁安置利益需先析产、后继承,严格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被继承人遗产;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法多分。案涉拆迁利益包含原有老宅夫妻遗产份额、子女新建房屋对应份额及全体安置人口专属补偿份额,法院逐一甄别拆分,先析出其他家庭成员专属财产,再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小儿子一家长期贴身照料、付出劳务与经济成本远超其他继承人,符合多分法定情形。同时法院明确丧葬费补助不属于遗产,可结合丧葬办理事实归属实际支出人,兼顾法理与公序良俗。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